【考试分析内容】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分析】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因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的享有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身份关系是自然人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有以下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中,主体之间虽然存在性别、年龄上的差别,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存在职业、职务的差别,但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人身权进行法律保护的责任方式既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也有赔偿损失这样的财产性的责任方式。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分析】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又常常是财产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民事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可以合理谋求利益最大化,不需要遵循过高的道德标准。取得财产利益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这一特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对于财产利益实现的基本要求。但在坚持民事主体平等 自愿的前提下,赠与、借用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不适用有偿原
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