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简 介

2021年1月,温州文成县卫生执法大队对某家具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用人单位现场未能出示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的书面材料。经查明:该用人单位有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未按照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共计32名。

处 罚 结 果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32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最终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编者的话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向劳动者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既是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章要求,及时按要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当拿到检查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后,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切不可隐瞒不告知。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存在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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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张丽

责编:周丙兰